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
B添加义项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李娜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非诚勿扰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查看详细规范《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时
间
2014年
性
质
条例
类
别
地方法规
目录1公告2条例
折叠编辑本段公告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NO:SC12262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
f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折叠编辑本段条例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