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
f合规人员。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兼职合规人员激励机制促进兼职合规人员履职尽责。
第十九条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四章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
f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
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定期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