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1文章标题: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小型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方法,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减少随意性,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小型工程指院内所有的零星基建和大型维修工程。零星基建是指不需立项的或未列入基建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大型维修是指单位造价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各类维修。第三条院内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院内工程)实行报建制度。报建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后勤管理处按统一的申报审批表格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原因、可行性、造价等。第四条院内工程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或年底各单位根据需要,申报本年度或下年度院内工程,交后勤管理处汇总,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经批准后的院内工程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计处备案,一份报财务处列入财务计划,一份由后勤管理处留存。第五条院内工程实行招标管理。凡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由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凡5万元以下院内工程在确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过议价可直接安排给学院后勤实体或校产企业施工。在招标或议标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院的后勤实体和校产企业。
院内工程施工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质期限等内容。第七条院内工程实行工地代表负责制度。工程开工时,由负责单位委派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和用量、工期和实际工程量及隐蔽工程记录,并协助工程审计人员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负责报批工程变更、材料代用等手续。工程完工后,由工地代表组织验收;验收质量合格后,签署验收合格单。
f第八条院内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工程开工时,审计处派工程审计人员到现场核实工程,内容,施工中发生隐蔽工程、工程变更、材料代用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审计人员到场,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一式三份,经派驻工地代表核实并签证后,一份自存,一份报甲方备案,一份随结算书报送。无原始记录的,不予结算。第九条院内工程实行主材甲方供应制。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或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凡金额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实行招标采购,1万元以下的实行比价采购。主材及设备按采购原价(即不含采保和运杂费等)进入工程结算,需要计取采保费和运杂费的应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