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3、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4、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5、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
36、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7、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38、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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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40、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1、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3、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4、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41、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42、当然退伙的特定事由包括:1、合伙人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4、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5、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43、除名退伙,除名条件: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4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46、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一个合伙人或多个故意给企业造成的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