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1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4个:1、投资人决定;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3、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9、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0、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21、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2、合伙企业特征: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3、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2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5、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26、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27、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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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8、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29、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0、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31、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3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