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际法上的个人
1中国国籍制度⑴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⑵中国国籍的取得(双系血统兼采出生地主义)
①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中国国籍,其出生后原则上获得中国国籍。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其在中国出生,获得中国国籍。③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一方或双方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定居在外国,其在外国出生时获得外国国籍,则其不具有中国国籍。⑶中国国籍的丧失①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视为自动丧失。②中国公民在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国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后经批准可丧失中国国籍,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申请退籍。注: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部发给证书。
2出入境管理法⑴出入境管理机构①外国人入境签证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签证属于权利,而非义务)②出入境边防检查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
f③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⑵签证①外交签证(外交人员)、礼遇签证(非外交人员)、公务签证(为完成一定公务的人员)三项,由外交部规定签发范围和方法。②普通签证,由国务院规定签发办法。其中人才引进类别以吸引海外优秀人才为目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关系会定位于中国,注意与公务签证的区分。③邀请函的出具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真实性予以负责。④两国政府互免签证协议中所涉人员、持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交通工具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停靠点,或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以及其他国务院规定免予签证的情况,可以免办签证。⑶外国人的停留与居留①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②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为:90天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为:180天5年。⑷外国人的出境①遣送出境: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5年内不准入境。②驱逐出境:自被驱逐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3外交保护⑴外交保护的对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对于双重国籍乃至多重国籍的外交保护,由其实际国籍国行使。⑵外交保护的性质①外交保护主要是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