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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员要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本机构内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部门报告,如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有关负责部门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和反映医疗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善和提高,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明确了报告
f内容、时间和程序。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应遵循上述规定,制定操作细则,落实到具体岗位,确保报告与反馈的畅通、快捷。建立防止医疗损害扩大制度医疗损害形成后并不会处于静止状态,由于原有秩序的错乱,患者病情发展的变数增加,医疗措施的实施受医患关系等影响,会降低其效力。因此,预案对原医疗方案必须迅速调整,加强技术和人员的配备,有条不紊做好后续工作,确保事态在医疗机构的控制之中。不能以消极被动的态度,任其蔓延,坐以待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医疗损害与患者的医疗预期相背离,除了健康质量下降、经济负担增加外,患者在精神上还要承担一定的压力。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力争把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点。预案应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也包括为了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如争取患者对进一步医疗的配合,安抚其心灵,使之建立信心与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病魔。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能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f证据的调取与固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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