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
f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超过15年的,按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4、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5、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6、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兼有原工商业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原工商业者的倾斜。7、上述第4、5、6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三、已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
f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以及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