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从事⑴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从事⑷⑺中一项的,注册资本≥1亿元,从事⑷⑺中二项以上,注册资本≥5亿元。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不得少于20年。3、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估、资产评估、会计实务等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业人员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2年以上经验;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方式:1、上网订价发行;2、上网询价发行;3、市值配售发行;4、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发行类型:1、公开发行(不想特定对象发行的;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向少数特定发行,一般10个以内);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4、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5、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我国禁止折价发行)。证券发行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证券发行保荐: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责任,涉及事项: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海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要求:1、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2、同次发行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4、保荐机构条件: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⑵有完善的内控制度;⑶健全的业务规程、流程、能力等;⑷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⑸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⑹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5、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⑴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⑵最近3年在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过项目协办人;⑶通过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⑷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有行政处罚;⑸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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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承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