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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高等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教育行政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一直,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论述: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1教育行政的含义一.依法执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1)依法执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2)依法执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不良倾向,亟待改正。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执教持续发展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教育机构的权限为依法执教的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执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执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趋势。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f第二节中国的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执教、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4程序法治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2有法必依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4违法必究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保障。
第三章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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