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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鉴定形式出具的鉴定证书,在鉴定意见中,对试制生产单位的投产条件和技术保证体系一般不作评价。第八条采用检测鉴定形式鉴定新产品,除有各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外,不作相应级别技术水平的评价。第九条不论采用何种鉴定形式,除有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报告外,在鉴定意见中,不作填补国内外空白的评价。第四章鉴定委会、函审专家组第十条鉴定委员会和函审专家组是受批准鉴定单位委托,对新产品进行鉴定的专家组织,其组成人员由批准鉴定单位聘请。产品试制生产单位、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和与该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的专家。第十一条鉴定委员会、函审专家组由五至七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应占五分之三以上。第十二条鉴定委员会、函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该行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2熟悉被鉴定产品的国内外发展动态;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三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产品作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第十四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1独立对被鉴定的产品进行评价;2要求产品试制生产单位提供与鉴定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未详情况。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证书中签名。第五章鉴定管理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新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2不存在权属争议;3资料齐全,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4已经过规定要求的试产、试用考核。第十六条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一般包括:1项目计划任务书;2产品标准;3试制总结报告;4市级及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5产品图纸;6工艺文件;7应用报告;8县级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意见;9鉴定大纲。第十七条申请鉴定需填报鉴定申请书,并附全套技术资料。计划内鉴定,依据任务来源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计划外鉴定可通过所在地县级科技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f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答复,对同意鉴定的以许可证形式予以批准,不批准鉴定的则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新产品鉴定内容应根据其特点和鉴定形式而定,一般包括:1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统一,符合有关规范;2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产品标准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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