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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技术规定,加强北方公司煤炭事业部所管理煤矿的矿井防治水管理,确保煤炭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杜绝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方公司所属各煤矿。第三条各煤矿要认真分析、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扎实开展矿井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的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各生产矿井要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一)各矿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矿井防治水工作,定期听取分管领导对防治水情况的汇报,经常督促和检查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备、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f(二)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水灾应急预案、矿井水患防治及处理计划、水害严重采区、工作面的防治水设计、安全措施等。
(三)各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
(四)各矿生产技术部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
(五)矿安检部、驻矿安检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六)各矿有关部门(区队)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部门(区队)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内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按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不少于1名、中等矿井不少于2名、复杂矿井不少于3名配备,所配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相关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第六条各矿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并登记建档管理。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五落实”。
第七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投入机制,保证矿井防治水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建立防
f治水专项资金,对地表塌陷区的回填、地质及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周边小窑的调查和治理等专项工程要及时安排,定期检查工程进度。每年年初落实安全生产所需专项设备的同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