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施行时间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8章71条。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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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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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