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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股权投资等资本运营方案。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由其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即视会议有效,但讨论公司发展战略时,公司内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才有效。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由办事机构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议事主题。第二十二条会议议题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拟定,会议材料由战略委员会下设机构准备并在会议前5天送达全体委员。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委员的出席情况;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第二十四条会议经过讨论后,形成咨询意见,经参加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委员会对所议事项的最后咨询意见作成会议纪
f要。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
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在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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