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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6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8【实施日期】2013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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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
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则。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
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
第五条
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
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
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
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
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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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
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位。
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
第九条
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
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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