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归集存储及内部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局队统计数据资源归集、存储、管理及共享工作,切实保存和使用好统计数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局队所属部门,以及为完成普查等统计任务组建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局队各部门)。(二)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局队各部门在履行统计工作职责过程中,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收集、汇总、整理的基础数据、汇总数据、编印制作的各种综合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数据产品。(三)局队对全部统计数据实行电子化归集、集中存储、统一管理。纸质、光盘、胶片等介质载体的统计资料,按照局队《档案工作管理规定》执行。(四)局队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按照“应存尽存、应共享全共享”及“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及时整理、完整归集各类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第二条职责分工(一)计算中心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局队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归集工作,负责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局队统计数据,负责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包括保障统计数据存储管理所需设施环境,归集存储统计数据及相关系统的安全备份。(二)设计管理科是局队统计制度、标准规范的主管部
f门,负责审定局队统计数据存储目录。(三)局队各部门是统计数据归集工作的主责部门,负
责落实本部门数据归集的内容、时间、人员,及时整理和归集各类统计数据,确保归集数据的完整和质量。
第三条归集存储内容和时间(一)归集存储内容1各专业年报、定报基础数据、汇总数据及配套的报表制度、分类目录、数据格式和数据使用说明。2各专项统计调查基础数据、汇总数据及配套的调查制度、分类目录、数据格式和数据使用说明。3各项普查基础数据、汇总数据及配套的普查方案、分类目录、数据格式和数据使用说明。4收集整理的部门统计数据。5制作编印的各种综合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产品。包括:各种年度和进度综合资料汇编、统计年鉴、普查资料汇编、历史资料汇编等。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二)归集存储时间1基础数据(1)各专业定报基础数据,应在通过市局质量评估后15日内归集存储。(2)各专业年报基础数据,应在通过市局质量评估后30日内归集存储。(3)各专项统计调查基础数据,应在调查工作完成后
f30日内归集存储。(4)各项普查基础数据,按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2汇总数据、各种综合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产品(1)各专业年报、定报和各专项调查汇总数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