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六)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第八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原则上需在公司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公司指定的证券经纪商为证券公司。因特殊原因
无法在指定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的,需向合规部门特别说明。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由执行董事审核通过后下发。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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