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个人投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个人的投资行为不应受益于公司旗下组合的投资行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三)利益一致性原则。员工的利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投资”,特指证券投资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相关用语含义如下:(一)“证券投资”包括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新三板股票,以及金融衍生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行为。(二)“非上市股权投资”指对即将上市或与公司以及旗下投资组合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除此以外的资产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害关系人”,指公司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公司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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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申报内容与申报流程第五条公司投资部门是个人投资及信息申报管理的负责部门,实施对公司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和审批,记录和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第六条公司人员需内向公司如实申报以下信息:(一)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相关账户及交易信息;(二)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相关账户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公司人员应当自发生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对于新入职员工,应于入职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实申报相关信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