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
8、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
“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
g;称取“2g”。系指称取重
量可为(20)
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21)
g;
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22)
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23)
;
“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24)
;“精
f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25)
的精密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26)
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
(27)
。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
灼后称重的差异在(28)
;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
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
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29)
后进行。
(3)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
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30)
为准。
9、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31)
。酸碱度
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10、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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