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二O一五年十一月
f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f目录
1整治目标12术语和定义1
21医药化工行业122挥发性有机物223清洁生产224最佳可行技术225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226气相平衡管技术327二次污染328源头控制329末端治理33整治要求431源头控制要求432过程控制要求733末端治理要求834管理要求94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