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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用硬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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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坡的堤段外,可采用水泥土、草皮护坡型式。背水侧可采用草皮护坡。
2、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堤段,应采取必要的护岸措施。
(1)护岸型式宜优先选用坡式护岸。受地形条件或两岸建筑物限制时可采用墙式护岸。
(2)护岸工程上部护坡措施应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有生态、环境要求的城镇段堤防,经论证后常水位以上可采用生态型硬护坡或框格草皮护坡。上部护坡顶部高程应超过设计洪水位05m。
(3)护岸工程下部护脚措施可根据水流条件、河势条件、材料来源等,选用抛投体、沉枕或沉排等方式。护脚顶部可设置枯水平台,枯水平台顶部高程高于设计枯水位05~10m,滩岸护坡顶部高程宜与滩面相平或稍高于滩面高程。
(四)清淤疏浚与清障工程1、应根据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局,结合河道治导线确定疏挖范围。疏挖后应使河槽与河岸保持稳定,满足边坡稳定的要求。2、河道需扩挖时,应沿滩地较宽的一侧或沿凸岸扩挖,并尽可能使河线顺直。疏挖段的进、出口处应与原河道渐变连接。未经充分论证,不宜改变整治河段的河道比降。3、应根据当地地形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合理选择排泥场地,并尽量采用环保型清淤疏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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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应对河道内垃圾及支堤(交通堤)等碍洪构筑物进行清除。
(五)穿堤建筑物1、应根据堤防现状、险情情况和质量检测成果分析,对穿堤建筑物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必要时,可对现有穿堤建筑物进行封堵、合并。根据防洪排涝需要,经论证,可配套新建部分穿堤建筑物。2、新建穿堤建筑物选址及施工方法等需结合排涝要求、河道整治情况及堤防现状,经综合比选确定。3、新建穿堤涵管、涵闸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对夯实、换填、人工复合堤基等加固措施进行技术经济比选,采用桩基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建筑物基础不满足渗透稳定要求时,可调整基础结构或采取水平或垂直防渗透破坏措施。4、现有跨河闸、坝、桥等跨河建筑物,对影响堤防安全和对河道过流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可结合河道治理方案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六、工程管理(一)应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要按照以县为单位打捆组建项目法人的原则,明确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二)应提出工程管理要求。落实人员编制,明确管理范围、任务和职责,落实管理运行费用来源。所治理河道已有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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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工程建成后原则上应由原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不再设置新的管理机构。
(三)对堤防加固工程、护岸工程和河道疏浚工程原则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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