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需要一颗很强大的内心,本来就不以世俗评判为意吧。
最后一章密尔论述了本文教义的应用。密尔首先再次陈述了贯穿了全文的两条格言:(1)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f(2)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其次,密尔说明了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情况:(1)所要办的事,最适宜的人莫若在那项事业上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个人,个人办会比政府办更好;(2)有些事个人办虽未必能像政府官吏办的好,但仍宜让个人来办,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地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习的知识,使他们形成公共意识;(3)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行政管理的标准是做到符合于效率原则的最大限度的权力分散,但也要尽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情报集中,还要尽最大可能把情报由中枢散播出去。密尔用贸易自由、教育设计、禁酒令、毒品买卖、鸦片贸易的几个例子具体探讨了政府权力的界限问题,说明了社会政府对于纯关个人自身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防止或惩罚的途径而加以正当干涉之道,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的行动,不应遭法律的禁止,但若公开做出来会破坏良好的风气,因而犯及他人,故可
以予以禁止,国家对于它所认为违反当事人的最好利益的事,在予以许可的同时不应加以某种间接的打击。对于几种若干人在共同事情上相互同意而共同规定的自由,如奴隶契约,婚姻,子女教育问题,密尔强调不同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若通过诺言或行动鼓励另一个人信赖他会继续某种行动,对其发生某种期望,则他对那个人负有一系列新的道德义务,这些义务他可以决意放弃,但不能忽略不理;若因缔约双方的关系而对他人引起某种后果,则双方对第三方负有义务;国家对于公民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要求并强迫他们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由国家强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国家亲自指导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回事。反对国家教育的理由只适于后者,不适于前者。最后,密尔坚定地指出,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蒂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总之,《论自由》一书以其严密的逻辑、全面的论述和富有感染力的语言论证
f了个人自由的基本原则,个人自由是每个人发展的必由之路,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固然,保守主义、社群主义等流派也从不同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