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能想到歧异了。这一日,将会是人类灭亡之日吧。
对于论述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密尔指出了每个人对社会遵守的某种行为准绳应该是彼此不损害利益,且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个人有些行为会有害于他人,或对他人的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可是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犯者便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他人有权利以各种不同办法使对某人观感不佳的意见发生作用如:预先给予他警告;不与之合群;警告他人也同样避免与之合群。
他人对其干预的界限是
f(1)她可以从他人手中受到极其严酷的惩罚;但是他之受到这些惩罚只是作为那些缺点本身的自然的和也可说自发的后果,而不是有谁为了惩罚之故有目的地施罚于她;(2)一个人若只在涉己行为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关的一些不便。至于人们因为自由而产生的对自己的伤害而带给社会的损失,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此后,密尔批判了几个社会道德扩张侵害个人自由的例子,如回民国禁止任何人食猪肉,新英格兰、大不列颠清教徒取消公众甚至私人娱乐,美国与禁止纵饮烈酒的禁令,厉行安息日制度,用“文明军”结束其眼中文明中的倒退。但对于密尔所说的解决办法,我还是觉得有些不严密。据密尔所称,人们有权不与不同意见的群体合群,甚至警告他人不与之合群,又称社会不应根据共享的或主体群体的道德或习俗干预个人自由,但孤立不同意见体难道不是一种干预吗,这与作者之前所指责的社会对个性的惩罚似乎只是程度上的差别,其结果不仍是把异端边缘化,终至扼杀个性吗,孤立了不同意见的群体,所谓思想言论自由又如何实现呢,难道是让不同意见只发表于各自的孤立的群体内部吗,而且其惩罚判断的基点仍只是社会主流的个人意见。事实上,关于惩罚的度的问题,恐怕也很少有人能说得清。其实若当社会素质较高时,度便可放低,大众亦相对较易划分得清楚正确,同时高素质带来的理性的宽容也是“度”易于操作。但要使社会大众素质较高,具有较清楚地理性,又要先任其个性发展,这竟陷入了一个死循环。或许人类社会只能以真正的自由为一个大方向,在不断的错误与纠正中,一点一点地无限逼近。而作者所说社会对于个人不良品质的惩罚其实也很难与社会对个人生活方式的批判清楚地分开。或许,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