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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07124号
自治区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工资福利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二、调入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确定(一)在机关之间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先明确职务。其中,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变(由艰苦边远地区调入非艰苦边远地区的,其原高定
f的级别工资不再保留,下同);职务已经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比照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调入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实行试用期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工资确定,仍按内政字200637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调入到机关工作的工人,按管理权限先明确技术等级(职务),并按所明确的技术等级(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技术等级(或岗位)工资。
三、调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确定(一)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先明确岗位(职务)。其中,岗位(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由艰苦边远地区调入非艰苦边远地区的,其原高定的薪级工资不再保留,下同);岗位(职
f务)已经发生变化的,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比照岗位(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从机关、企业单位聘用(调入)到事业单位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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