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刑事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
作者:徐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3期
摘要讯问笔录不属于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刑事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的现象又屡见不鲜。证据法对此近乎空白的立法现状,使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就成了普遍的问题。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一直被“身份不明”的使用,那么应当如何看待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呢?本文中将以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能力的讯问笔录为前提,分析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
关键词讯问笔录民事诉讼证据能力
作者简介:徐丹,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
ki10090592201608206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知,刑诉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显然,讯问笔录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使用。在刑事案件中具有巨大的作用,通常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在民事案件中,讯问笔录被”身份不明”的使用,讯问笔录应当如何定性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显然讯问笔录比较可能是书证、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这也是理论界中主要存在的三种观点。首先书证说主要是源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归类于书证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公安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必然具有证据效力》一文中表明,讯问笔录归类于书证中的一般书证;其次有的学者主张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划分的依据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以张卫平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则认为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成为证据。笔者认为刑事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人证言,当民事案件当事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时,转化为当事人陈述。
一、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明能力的前提
并非所有的讯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都可以成为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笔者认为应当存在两个前提,前提一为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中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