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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涉及分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的,项目部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至被索赔的承包单位。在工程成本结算签证时,被索赔承包单位如未收到该签证,则被索赔承包单位将免予承担责任,索赔承包单位将不予补偿。8.9任何签证均应由项目部经理在签署时给予编号并在编号处盖章,以避免重复签证。8.10一般情况下签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项目部经理独自值班时发生的签证事实除外。9.签证结算9.1项目部每月末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签证单原件同时正式的移交给合约部和结算部。合约部未按时收到签证单不予办理中其付款,结算部未按时收到签证单,结算时不考虑签证单的内容。9.2签证结算由结算部统一进行,合约部参与。9.3合约部对签证内容有疑问时,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的签证人员应给予
f解释。9.4因承包单位对签证事实表述不清,而签证意见未加说明的,该签证
不予结算。9.5一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证及审核意见将不予结算。
项目部、监理单位以外的部门人员在现场处理事务时发生的签证,由该部门人员签证,见证部门加签或上级领导批准。10.审核责任10.1监理人员未依据事实审核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监理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包括责令监理公司调离直接责任人、工程总监,终止监理合同,向监理公司提出索赔等。10.2公司参加签证审核的员工未依据事实审核签证或签署不明事实又无法解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处分。10.3合约部员工未能如实核定工程数量及价格,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将本应作废的签证当作有效签证处理并支付费用的,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处分。1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审核的签证单不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改签。12.承包工程开工前,由合约部将本办法发至各承包单位。13.本办法由合约部负责解释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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