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部主管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5.3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签署意见(不得以盖章代替),
并署明日期。5.4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6.签证审核依据6.1公司方书面或口头指令。6.2监理单位指令可能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事先取得项目部的同意。6.3承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的事实。6.4承包合同。6.5工程惯例。7.签证提交与审核期限7.1承包单位应在签证事实发生并完成的七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签证
单,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的,监理单位有权拒收。7.2因公司方非工程需要所作指示发生签证的,承包单位可直接向公司提交签证单。
f7.3项目部无监理单位的,承包单位直接向公司项目部主管工程师提交签证单。
7.4监理单位应在七天内将签证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交项目部审核。
7.5项目部应在七天内签署审核意见。7.6特殊的签证事实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的,要以分批签证。7.7签证单需一式四至五份,公司方二份(含一份原件),监理单位一份,
分包单位一至二份。8.审核意见要求8.1一般情况下,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
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8.2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就签证单的内容逐条审核,
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总监或执行总监可以表示“同意”或“属实”等意见。8.3项目部在有监理单位详细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签署“同意”或“属实”。如该签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应对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项目部经理要以签署“同意”或“属实”等意见。8.4任何有图纸或图示依据,在事后依然要以计算工程量的,则各级审核人员无需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签署意见,但审核人员应对附图详细核实,对尺寸标注有疑问的应在旁边加注并签名。8.5签证事实完成后无法再进行现场证实的项目,应承包单位提出的工
f程量必须进行详细审核并出具意见,或要求承包单位完成图纸示意而仅对图纸示意加以证实。8.6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或者对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否则该签证无效。8.7对于因任何原因返工的工序,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对于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别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8.8签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