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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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目录(略)
致: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签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
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
f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管理人登记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其原件是真实的。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