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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档案,其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四)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五)发放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关的临床症状或感染体征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就诊。
第九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习。发生被盗、丢失、泄漏或人体感染等重大事故时,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的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条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废弃物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临床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原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按照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四川省卫生厅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及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专家组”和“四川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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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物安全专家组办公室”,承担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指导、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备案第十三条按照属地化原则,二级实验室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书”)。备案登记书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备案。第十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运行的实验室,应在本规定正式实施后180日内申请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二级实验室应在建成后30日内申请备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二级实验室的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实验室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五条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申请表》;(二)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三)组织机构框架;(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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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重要病原微生物所做的危险度评估报告;
(六)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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