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办理用火审批工作票。〔二〕未对现场10米以内洒水降尘、未设置接火盘和消防器材、未设专人监护、收尾未清理作业现场和焊渣、动火作业完毕后未与岗位巡视人员进行交接等。〔三〕敲击碰撞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平安帽、乙炔发生器无回火防止器、气瓶压力表损坏、气瓶使用或存放时间距不符合选煤厂平安规程规定、乙炔瓶放倒使用、滚动气瓶、气瓶混装或混运、混吊、气瓶吊装未使用专用吊篮等。〔四〕电焊机电缆有接头、接地装置失效。〔五〕私自处理现场滞留雷管。第三十八条违反以下规定的,每项均处分乙方500元~3000元
f(一)未按照选煤厂要求开展职业平安健康工作。(二)自带设备和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平安规定、配电箱未上锁的。〔二〕私自进入配电室,带小孩进入现场的。〔三〕爬〔钻〕火车、钻〔跨〕胶带或在胶带上站、行、坐、卧或触摸胶带的。〔四〕穿戴具有选煤厂明显标识的工装〔选煤厂特别规定除外〕、未挂牌胸卡上岗或冒名顶替、未戴平安帽的。〔五〕材料配件堵塞消防通、设备没有包机标识、危险区域未设平安标识或随意撤除、挪动甚至损坏甲方的平安防护或警示标志的。〔六〕固定或临时电源的电缆乱拉乱接或被重物挤压的。〔七〕启动甲方设备、电梯、起重机、消防设施或用火后借用甲方的灭火器未归位的。〔八〕高空作业〔含2米以上〕未正确使用平安带的。〔九〕从高处往下抛掷物品无人监护或在放射源附近更换设备没有防护措施的。〔十〕使用吊装孔电动防护门后未立即关闭、揭开煤仓或楼板网格板没有可靠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的。〔十一〕机动车辆行驶超速〔厂内速度超过15km小时、矿区道路速度超过限速标志〕、客货混装、超员超载、无证驾驶农用车或农用车载人等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十二〕设备漏水或卫生没有到达物见本色、作业人员随意
f大小便、损坏文明生产设施、乱扔垃圾〔如油桶、包装材料、建筑材料和塑料袋等〕等。
〔十三〕对平安监察站下发各种通知如召开平安会、培训和领取隐患整改书以及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复印件等无故推延的。
〔十四〕在进行地下挖沟、切割路面等作业时,未按甲方指定场所作业或平安措施执行不到位。
〔十五〕发现不明管道、不明电缆或不明物体时,没有立即保护现场并向甲方报告或没有防范措施的。
〔十六〕违反选煤厂平安规程〔AQ10102005〕、选煤厂平安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和平安质量标准化以及选煤厂平安管理制度等其它规定。
第三十九条作业过程中,发生挖断电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