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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1合同条款概念类型P7: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他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内容。提示性合同条款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是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标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有货物、工程、服务三种)③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④价款和酬金(取得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的一方所支付的货币)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类型有①由法律直接规定②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③由当事人约定。默示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类型:①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合同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②当事人未写入合同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3合同中的权利P11:合同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特征:①合同权利是请求权(合同权利的实现只有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②合同权利是受领权(债权人应当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这是合同权利的本质)③合同权利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请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给付)④合同权利是平等权(同一个客体之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在清偿上也无先后顺序之分)⑤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4合同的订立及成立要件概念: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成立是指:一种事实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成立要件:①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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