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
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
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包括经费运用、资产使用、资源配置、基本建设以及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廉洁
高效、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配置服务保障资
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担市政府授权的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管理,以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f(四)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绿色生态办公环境建设和机关事务工作可持续发展;
(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含新区机关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区
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机关运行的基本需
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机关事务有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