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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效果评价)。24.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2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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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6.用人单位应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2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报警装,配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9.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0.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3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33.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5.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6.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37.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38.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39.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40.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41.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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