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2017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条推介材料应由本公司制作使用,本公司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本公司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第三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f(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本公司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第四条本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公司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公司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条本公司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四)海报、户外广告;(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