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通政发2008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80306【实施日期】2008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三月六日
通州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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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北京市城
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
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
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
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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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区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供应对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本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