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7〕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
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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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
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下方式筹集: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
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