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终告生效,中国司法史才算正式进入陪审制时代。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但目前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制渊源于欧洲大陆以及苏联东欧,实质上属大陆法系的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理论上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意味着陪审员与法官之间职能划分的消失),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适用环节的认定。人民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相反,他们会受到法官的左右与影响。有法学专家认为:“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势,陪而不审,审而不判,成为了威严法官的陪衬,这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所面临的尴尬。”②在这种背景下,即便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影响到了陪审员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于对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中国目前并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现象。
那么,我国的“媒介审判”究竟是什么样的“审判”?
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同级党委的声音。这种现象形成了我国新闻媒体的报道与监督行为带有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双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对司法举措或大案要案能否报道,从什么角度报道,甚至在什么时间段报道,都需报请党委或宣传部批准,新闻媒体并不能够单纯发出自己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它所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声音。
现行体制下,“虽然一些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司法人员或司法机关也担忧被曝光之后的社会影响,但更害怕的是上面领导看到后的批示或电话。因为这一层的影响才是可随意伤筋动骨、才是关乎自己前途命运的。”③我国的“媒介审判”从一开始就与它背后的“权力”密切联系在了一起,并由这种“权力”干涉了司法的独立,以至有时司法审判不得不在这种“权力”预设的框架内进行,由此导致了司法独立性的丧失。如果对中国的“媒介审判”模式进行简化,它是“权力司法”模式,与本原意义上的“权利司法”模式不同,很难称得上是“媒介”的审判。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因为公开才可能公正,公开是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