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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解读
作者:王中伟来源:《声屏世界》2008年第09期
编者的话:本文从美国“媒介审判”背后的司法陪审制着手,与目前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采取的陪审制进行分析比较后,提出我国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之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我国语境下“媒介审判”的形成机制,并提出解决中国式“媒介审判”的办法不仅在于规范媒体,更在于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司法本身的独立。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trialby
ewspaper)演变而来。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它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①但尤英夫所指出的“凡足以影响审判者”中的“审判者”一般情况下是指陪审团制度(peoplejurysystem)中的小陪审团。要真正理解“媒介审判”的本原意义,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制度是一道不可绕过也无法绕过的屏障。
陪审团分为两种,一是大陪审团,其职责是对犯罪进行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案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所以又称作起诉陪审团。另一种称为小陪审团,通常由所在社区的12位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公民构成,他们基于法庭上呈现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做出判断(事实审),所以又称作审判陪审团。如果裁定无罪,审判便结束。如果小陪审团认定有罪,法官会在“事实审”的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做出最终的司法判决(法律审)。
由此可见,所谓“媒介审判”,它的形成机制是:在新闻高度自由的媒介生态环境及司法审判权力分立的情况下,媒介的涉案报道影响到无法律专业背景的小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验和认定,致使“事实审”有失公正,并进而影响法官在“法律审”中做出的决定,从而导致“媒介审判”。
我国历史上没有司法独立与分立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但在文革时期被纳入“砸烂公检法”之列。1979年人民陪审制再度复兴,但在1982年《宪法》中又被废止。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订时,陪审制再度被提上台面,但是由“必须实行”变为“可以实行”。直到2004年8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