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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第二十二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第二十八条距中小学周围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第二十九条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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