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f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第二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