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
f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f第四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