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或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的具体职责为:(一)指导、协调培训工作;(二)制定培训实施细则;(三)负责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审定、补充和修订;(四)组织培训师资信息库;(五)确定培训对象的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六)建立培训考题库;(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八)建立培训数据库;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一)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二)建立和维护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数据库。制定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特殊情况,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每年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培训情况。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
f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和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四条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参加培训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网上培训有关课程及知识点,并按要求参加集中授课。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6学时;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每次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2小时;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每次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8小时;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每次集中授课不得少于24小时。第二十七条培训考核采取网上自测与提交论文相结合的形
式。网上教学采用网上自测的形式考核,集中授课采用提交论文的形式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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