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行为。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评定结果应用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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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预选承包商评审、
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
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
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
的,可以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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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附件一: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行为内容企业综合方面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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