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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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第八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2个月,主要责任的9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三)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4个月,主要责任的3个月,重要责任的25个月,次要责任的2个月。(四)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3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3个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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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要责任的2个月,重要责任的15个月,次要责任的1个月。(五)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情节,建设单位在12
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