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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主要是基于物权性质的特殊性与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益人最大程度的保护,这将在之后的论述中将展开详细的论证。除了上述两种主要观点,还存在其他不同的学说,比如复合性权利说与新型权利说。前者是债权说与物权说的结合,认为信
f托受益权同时具有债权与物权的性质,债权性体现在对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而物权性体现在撤销权的行使。这种学说相对保守,虽然其全面的考虑了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属性,但这种求全并没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新型权利说则着眼于对信托受益权的重新定位,该学说主张突破传统的物债二分体系,鉴于信托受益权包含有受益人对信托事务的监督权、知情权等,其不能被归入传统的权利体系,而应像股权,知识产权一般,定义成一种新型的独立权利。这种学说相对而言又比较超前,虽然权利的定性不能僵化的墨守成规,但也不能一概用定义成新型权利的方式解决问题,我们依然要慎重对待物债二分的经典模式。此外,还有
一种具有相当的新颖性的学说,财产权能区分说。该学说由韩国学者提出,没有遵循传统的物权、债权的解释方法,从对财产权的区分入手,将其区分为管理权和价值支配权。该观点与我国学者冉昊提出的进一步区分所有权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并没有对受益权的性质在现有民法体系框架下作出明确的定位,不利于进一步对受益人权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2信托受益权应定义为物权21信托受益权定义为物权的必要性信托受益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比较弱势,其既不掌握信托财产,也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同时,受益人不负责签署信托文件,无法事先控制关乎受托人行为的具体问题。在专业性信
f托公司成为受托人主体的今天,他们在信托文件的起草中起控制作用,为充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采用格式条款和特殊的起草技术,这样一来,受益人的利益就更加难以保障。其次,信托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信义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在该法律关系处于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受托人一方可以改变他人法律地位,而受益人一方要必须接受被改变的后果,这样一来,双方的关系为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提供了特殊的机会。况且受益人并不是处于纯收益的地位,在一些情况下,其需要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补偿的义务或是信托条款约定的义务。22明确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属性首先,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来看,受益人享有撤销权,对撤销权的规定体现在我国《信托法》的第二十二条中,撤销权的行使使得受托人的处分行为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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