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益权性质
信托受益权性质的研究一直以来是信托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学界对此问题存在诸多学说,而准确定位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对于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信托法律关系的动态平衡至关重要。1信托受益权的概念及内容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基于委托人的信托行为而取得的,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的权利统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这一概念在我国信托法中被明确的提了出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信托法中,却没有“信托受益权”的概念,无论是在判例中还是成文立法中,使用的都是“受益人的利益”或“受益人的权利”。受益权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引入信托制度时,为达到使信托融合于大陆法系的目的而创设的概念。信托受益权内容广泛,首先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这是最主要的权利。它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产生的收益全部归于受益人。其次,信托受益权还包括受益人对信托事务一定程度的监督权。这是由于受托人对信托事务处理的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受益人利益的取得。它的内涵丰富,首先受益人有权要求查阅与信托运行有关的文件,这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其次,当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方法有损于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可以要求其调整
f管理方法。再次,在信托存续期间,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形时,受益人有权解任现任的受托人,而另行选择其他的受托人。最后,受益人可以对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宣布撤销或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还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受益人还享有放弃与转让受益权的权利,这都是基于受益人的意思自治,我国《信托法》也予以明确承认。下面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论争,以及国外有关信托受益权性质进行阐述。(1)英美法学界的论争。信托源起于英美法系,规定于英国的衡平法中。承认信托财产的“二元所有权”特性是英美信托法的核心,认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则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关于信托受益权的争议在英美法学界开始于20世纪初期。主要包括三种观点:一是对人权说,二是对物权说,最后是折中观点即混合权利说。对人权说认为,由于受益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购买人,因而不具有对世性。这种观点与信托发展的历史一致,在用益制度下,受益人只能起诉原始的财产受让人,后来才慢慢扩大到其他的一些人。另一方面,受益权在许多条件下仍受到限制。例如一项土地信托的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