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国家政策性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其他合同中未包括的因素的索赔,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中已经明确为承包商的风险范围的,由承包商自行承担。明确为合同价格以外可以进行调整的,依据合同并参照相关价格计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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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管理办法
42工程索赔的执行程序
421提出索赔要求:出现索赔事项后,承包商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的,按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采取单独的书面索赔报告形式的,应正式发出索赔通知。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送达监理公司并抄送公司。索赔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索赔事件;
2列举索赔理由;
3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
4附件说明。
422报送索赔资料:承包商在索赔通知书上报后的28天内,准备并提交索赔资料。如索赔的影响继续存在,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索赔事件结束,则在28天内报送索赔事件索赔的最终报告。索赔报告应专门列出索赔的详细计算书,并附有索赔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423监理公司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尽快提交公司对口职能部门,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论证并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公司认定索赔事实,也应实事求是的与承包商协商并提出合理补偿方案,做出索赔。
424监理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应认真开展对承包商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首先审查承包商索赔的合同依据,以确定承包商是否具有索赔权,审定过程中全面参阅合同中所有有关条款及相关文件,客观评价、慎重处理索赔权,同时要防止有意地轻率否定的倾向,避免合同争端升级。判断承包商是否具有索赔权,主要依据:
4241索赔具有的合同依据是否充分,合同依据不充分的可以拒绝其索赔;
4242索赔理由是否充分,论证漏洞较多,缺乏说服力的,可以否决其索赔权;
424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承包商的应予以拒绝,属于双方的,应分清各方责任,区别处理,各自负责承担相应的比例;
424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承包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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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义务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有事实证明承包商未采取任何措施,则应拒绝该索赔;
4245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风险的,不予接受索赔;
4246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通知单,未及时提交索赔通知及相关索赔证据及文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