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5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2月5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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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第七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