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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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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卖方:(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
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
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4分)
(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4分)
(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4分)
(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4分)
6、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3分)(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
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2分)(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
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2分)(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2分)
7、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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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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