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补足全部出资额;(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会。第六章股东转让、质押股权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公司得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转让行为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产生效力;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即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有两名以上股东对该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按各自股权比例购买。公司股份因股东死亡或终止而发生继承时,如继承人愿意继承,则继承人
f继承该股权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该部分股权按上述一、二款规定执行。
股东无偿赠与股权的行为按上述一、二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股东质押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司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上一年度年终公司净资产价值相应比例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三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三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应当向股东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f(五)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七)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r